《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借故以部分条款无效否定多数条款有效的可能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对部分无效或者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约定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针对劳动合同不具有效力就不具有无效效力了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来说,它必须具备能够依法承担并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自始无效的合同,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