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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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