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看情况来定。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或者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基本种类 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第四和第五种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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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2、间接交付。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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