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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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随父落户流程是: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管理窗口,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非婚生育证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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