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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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3、或者是有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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