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类情形可以认定为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这些人员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的为其提供开设赌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的为赌场组织客源并从中牟利,有的受其雇用从事直接帮助行为,都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