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5、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抢劫金融机构; ④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⑥冒充军警抢劫; ⑦持枪抢劫;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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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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