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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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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刑法修定案有关于抢劫罪减刑条件方面的规定,但是刑法有对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因抢劫而被定罪量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申请减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以下是对贪污受贿罪中刑法修正案九量刑的改变内的回答: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改为按贪污罪量刑,并修改了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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