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明; 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有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投靠类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须盖户口受理专用章)或婚姻证明,就读类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投靠类须亲属提供户口信息(地址栏和本人信息栏)。 (从业类)来沪人员办理所需材料: 1、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从业类);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居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19周岁的来沪人员提供); 7、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半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综合保险缴费记录; 8、企业或个体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综合保险缴费记录。 办理流程: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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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媳妇落户政策规定: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 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 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 (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公务员录取后,当事人和公务员单位签约后,公务员单位办理户口申请通过后,即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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