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不外乎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造成了不当的损害,可以将押金用于损害赔偿;2、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一般都由承租人承担,押金可以担保承租人不拖欠支付上述费用;3、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押金可以用于冲抵拖欠的租金。出租人设置押金条款的目的是让承租人以金钱形式提供一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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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租房子的人一般情况下向第一次租房子的人支付相应的房租。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是有相应的出租合同的,如果这个合同没有到期或者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没有解除他们签订的出租房子的合同,同样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道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次租房子的人应该向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去支付相应的房租,但是,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道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的合同已经被解除,在法律的范围内已经是无效的合同的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情形: 1、第一种是:次承租人在知法犯法的情况下已经是对出租房子的人构成了违约的事实,出租房子的人是有权利让次租房子的人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的,次租房子的人就要如实的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二种是:次承租人可以利用自己不知情的原因,去和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去要回当时的所支付的房租,在将所应该支付的房租交付给出租人,并交还所欠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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