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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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上下班途中受伤不一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事故认定书,受伤职工承担责任为同等、次要或不承担责任,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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