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不可以办离婚。还需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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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需要补全材料按照流程去办理; 2、如果是派出所人员故意不开户籍证明等不作为的,可以向其上级领导反映; 3、若派出所仍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开具户籍证明可以由本人办理,也可以由户口本内的户主办理。 户籍证明可以凭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原件开具。 开具该项时,应由当事人本人带上相关的证件及资料,去含本人户籍信息在内的最新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不能异地开具。 在当事人是委托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办理该项时,受托人还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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