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强行解雇,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已经过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后,还要解雇的话可以要求公司根据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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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在女性哺乳期辞退员工是违法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的相关制裁。而且在女性孕期和产期也是不可以辞退的,在这三期辞退女员工都是违法行为。
哺乳期公司不可以辞退员工。除非哺乳期内员工有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女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女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女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女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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