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如兴办企业、开垦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单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的个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迁建等。自行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如果统一组织拆迁或迁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承担拆迁或迁建的单位。 青苗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的,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等进行统一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征地费用的使用应当向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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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对拟征地现状进行调查,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并至少30日内公布征地范围、现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情况,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如下:国家征收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地的,应对征地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地范围、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至少三十天。被征地的成员大多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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