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常常错误的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自合同建立时就应当为员工缴纳保险。《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但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许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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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其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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