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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支付邮政服务业务的企业、快递公司和个人企业的处罚都有哪些

2022-05-08 20: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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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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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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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另外,如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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