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正常来讲,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出资时没有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而离婚时产权方对对方出资不予认可的,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除非未登记产权的一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当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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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符合合同成立要件的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赠与行为是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属于赠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以房屋赠与协议也属于合同,只要符合有效合同成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房屋赠与合同会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在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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