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针对交通事故为被保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 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 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 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 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 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