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工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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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如果用人单位愿意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的,则劳动合同可以不终止,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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