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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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作为单位所具有的性质: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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