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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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死人同桌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具体如下:明知醉酒者不能饮酒,因饮酒引起心脏病、高血压导致残疾和死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发疾病,劝说要承担过错责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强迫性劝酒;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胁迫、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造成损害的,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喝酒死人同桌人如果极力劝酒导致受害人伤亡的,极力劝酒的同桌人是有责任的,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另外,如果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一般一同饮酒的人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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