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如果是那种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的实报实销的补贴,是不应当算入进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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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入工资总额内。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会计处理上,职工薪酬中就包括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经济补偿金。从个税上看,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税。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而经济补偿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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