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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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主要明确地块四至、地块性质(商业/住宅/教育等)、地块容积率、是否有控制建筑高度、地块内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等内容。也许很多人认为控规修改不是一般都由规划局进行编制么,其实不然,随着房地产开发商越来越多的介入一二级联动开发,对于控规的修改,开发商也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中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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