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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果满足: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房贷本息、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等条件的话,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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