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支付房租的;3.离、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的;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7.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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