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因此,存在双方均可承租的可能性。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果判给女方,男方应该将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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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可以将房屋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经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5.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6.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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