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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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陕西省女职工的产假根据生育情况不同,产假天数不同:1、如果是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2、如果是难产又或者是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3、如果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是98天,陕西省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六十天,共158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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