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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余部分参加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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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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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主要是关于解除保全裁定的几种情形。
张神兵律师
本条是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害关系可以解释为利益关系;案件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并且受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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