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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上海司法解释第37条

2022-05-06 1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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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6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余部分参加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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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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