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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伤骨折的,如果构成伤残,那么伤者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工伤脚趾骨折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造成脚趾骨折,我们建议劳动者被确认工伤后,在伤情稳定时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时,去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相关鉴定,在具体的鉴定结论确定后,方可明确相关赔偿事实依据。如工伤职工脚趾骨折,经鉴定无伤害等级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应依支付以下实际产生的赔偿项目: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工伤职工脚趾骨折已经构成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或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水平、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的标准具体计算才可以最终确定,且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一个专业的程序,仅靠猜测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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