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房子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土地纠纷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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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享有,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只有年限规定的。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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