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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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同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前提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有一些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比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公益性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和活着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现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在于合伙协议,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登记后合伙企业即告成立。实践中,因为合伙企业有众人抬柴火焰高的功效,合伙各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人脉等优势,形成了较高的合力,促进了合伙企业的发展。但是因为前期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清楚合伙事项,导致开心的合伙,伤心的散伙,很多合伙人散伙后连朋友都做不成了。在此孙律师建议大家在合伙前,一定要签订一个内容详细的合伙协议,先小人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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