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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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许可进行使用的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包括商标注册人和他人都不得使用)、排他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但他人都不得使用)以及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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