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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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扣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扣押属于执法行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依法执行,而留置权是民事行为。
商事留置权是指商人间因营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就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的作用在于维持商人间的信用,确保安全与确实的交易关系,故而商事留置权在成立上不要求牵连关系。实现商事留置权的要件为: 一、债权人必须是已届履行期的债权; 二、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 四、商事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 五、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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