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需要认证、抵扣,逾期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予以抵扣外,一律不得抵扣。可是,最近政策变了,抵扣期限延长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一句话总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三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到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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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过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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