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证就等于没有所有权,所有的不当风险都是从这一点出来的;在期房买卖中,更大的问题是暂时谁都没有所有权。由于这两个特性,风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说宽泛一点,任何交易都无法消除全部风险。这种情况下主要的风险是:一房二卖;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法交房、按时交房、质量瑕疵等。还有一些更大的风险就已经不属于需要讨论的范畴了。 但是必须要考虑到,期房买卖是中国的实践现实(虽然已经在逐渐改变);大部分先例是成功的。因此买卖是可行的,要注意风险防范。从法律层面来说,没有所有权和占有,就无法通过物权的保障机制来防范;只能通过你和开放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所构建的债权关系来寻求保障。因此,合同是关键。 为了规避风险,建议合同中将可能出现的情况想清楚,并提前规定好合适数额的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未来争议中举证的麻烦,也可以激励债务人、产生更大的债的保证的作用。但考虑到开放商往往有格式合同,建议仔细阅读;对于你不同意的责任划分、责任数额可以想办法商量。提一个几乎不可能的情况,如果开发商通过某种形式提供了担保,那也是更好的规避风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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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发商忽悠买的房可以退。开发商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与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广告属于要约,如其广告内容虚假并对购房者造成重大损害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如果开发商所承诺的内容是你决定买房的重要理由,而买房后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大不一样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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