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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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按照上文的规定,交警拖车的行为属于执法行为,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中规定,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缴费,因此要是要求收费的话,那么是于法无据的,可以拒绝缴纳。
交警队拖车是不得收取费用的,所以也不存在费用标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于违反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法律规定的,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交警队指定的地点停放。交警队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交警拖车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拖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部门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辆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拖车费,让车主交拖车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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