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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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面股东可能会侵害被代持股东的相关权益 股份代持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很多个人由于不方便出面做明面股东,就会通过代持的方式来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实际的代持过程中,被代持股东委托明面股东来行使股东的权利,被代持股东自己并不出面。明面股东会面对很多外部的诱惑,有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损害被代持人的利益,比如向其他股东或者外部机构输送利益、被代持股东的股份被转让等,最终会使被代持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被代持股东无法向公司主张股东的权益 由于被代持股东只是跟明面股东签署了代持协议,被代持股东是无法向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能通过明面股东来传递相关的诉求。如果被代持股东与明面股东发生了意见不合,那么极有可能会影响到被代持股东的权益,被代持股东通过代持的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明面股东的债务风险可能会牵扯到被代持股东的权益 从企业表面来看,企业的股东就是明面股东,当明面股东出现风险的时候,就可能会影响到明面股东代持的股份安全。
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代持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股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的过程中,不允许隐匿该公司的真实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不实,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可能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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