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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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受理流程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进行起诉。
民事诉讼程序的起诉程序是: 1、当事人收集证据; 2、书写起诉状,起诉状中需要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3、当事人拿着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起诉状以及证据等材料去法院立案; 4、法院受理后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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