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④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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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视为对女方的赠与,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有均等分割的权利;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其视为对其亲生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亲生子女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1、婚前加名,通常是指将本人或配偶在自己房产证上加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名字的行为,此时房屋就属于房产证上的人共同共有。 2、婚后加名,通常是指将本人或配偶在自己房产证上加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名字的行为,此时房屋就属于房产证上的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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