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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法律风险表现有哪些?权利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大吗?

2020-09-28 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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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9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其他权利”仅做了概括性规定。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除了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等不动产收费权及学生公寓收费权,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他权利均被涵盖在“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概括性规定中。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特许经营权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于污水处理经营权、景区经营权等权利上的质权有可能被“物权法定”这一原则所不认可。总之,质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二)评估价值难以估算。虽然特许经营权每年的经营所得或每年的收费收入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鉴于特许经营项目一般工程庞大,资金投入较多,跨时较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存在多种价值评估方式等因素,故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有时较难确定。这就给银行计算质押率提出了难题,在业务实践中,评估价值确定问题往往难于通过审贷委员会的审查。 (三)收费权不能完全形成。特许经营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短缺、工程质量不达标、验收不合格等多种风险,导致项目不能及时竣工,此时经营权、收费权尚不能形成,无法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即使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但是,可能存在法定抗辩理由或经营、收费障碍等情况,此时,即便质权人依法拥有质押权,质押权的实现结果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四)特许经营权转让限制。特许经营权的可让与性根据特许经营限制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特许经营限制严格的行业,如供水、供电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特许经营一般是由政府针对具备特殊资质的特定企业发放的,是不被允许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对于在特许经营的授权中,只有明确了有条件转让的特许经营权才具有可以转让的条件。 (五)质权登记公示不规范风险。《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利质押登记进行了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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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法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有下列法律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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