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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质押担保法律风险控制建议?质押担保法律风险控制建议有哪些?

2020-09-28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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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8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组织一次调研,调研后,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判决及银行等企事业单位融资需求实际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权利种类、质押登记部门、设立效力、对抗性等问题做出系统的、明确的规定,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二)做好贷前尽责调查。鉴于上述法律风险,对于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应谨慎决策,对特许经营项目做好贷前尽责调查工作,对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时跟进项目建设进展, 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实现收益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在项目尚未实现收益之前,建议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第三方公司连带保证等辅助担保方式。 (三)质押、转让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为避免转让特许经营权受到限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其依法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的行为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于质押、转让特许经营权事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取得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且,应当在经营协议中明确质押担保期间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对于质押人的特许经营权不予收回或限制。 (四)严格登记公示。为确保优先受偿权,必须做好登记公示工作,司法实践中,诸多利益受损失案件就是因为登记存在瑕疵。在办理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就质押事宜咨询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找准登记部门(确认是否有资格),同时不能有只要有一个登记部门就行的想法。二是登记程序应当合法有效。若主管部门以“出具一张白纸,简单写上一段话”的形式进行登记,很有可能发生登记有瑕疵、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应全力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最大限度维护银行权益。三是及时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合同。在取得主管部门授权,并充分评估本项目相关风险情况下,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应当与质押人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合同,满足相关程序规定,以确保质押担保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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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法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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