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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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的作用和意义分别如下: 一、作用。 1、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2、是发动群众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意义。 1、保护广大劳动者和设备的安全; 2、防止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危害; 3、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4、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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