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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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以下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1、泄露招标事宜影响中标结果的; 2、违规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3、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 4、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的; 6、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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