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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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建设超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如果高于实际损失的30%就有可能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公路工程通常情况下都是市政工程,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少有发生过市政工程逾期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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