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二、实体部分: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 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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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定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照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承揽合同纠纷时,一般来说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下会举证责任倒置,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证明承揽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一般有:1、买卖合同、承揽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凭证、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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