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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下: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4.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辩护人。 5.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6.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 7.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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