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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下: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4.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辩护人。 5.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6.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 7.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历计算,年龄未满18周岁,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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