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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权力的界限和自负盈亏问题怎么看?

2020-05-08 23: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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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扩权试点和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中,采取的形式之一,就是对大中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共有200多个企业搞“自负盈亏”试点。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能否扩大到自负盈亏的程度,实际经济部门和经济理论界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负盈亏是企业扩权和经济责任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实行自负盈亏,如果实行了,就意味着所有制关系的倒退。经过近三年改革试点的实践,现在应当怎样看待全民所有制能否实行自负盈亏的问题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指出的: 1.全民所有制企业要能实行自负盈亏,绝不是简单的利改税问题,而是涉及到一系列基本经济权力、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问题、既然你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你同时就得承认它有权想方设法增盈避亏。从“负盈”来说,企业为了更多的增加盈利,除了要改善经营管理,搞好技术改造和加强经济核算外,还需要拥有下列各项权利:第一,为了保本和维持简单再生产,企业应有权支配全部折旧基金,更新固定资产;第二,为了把自己掌握的资金投放在最有利的产品的生产上,企业应有权决定生产方向和实行转产;第三,为了增加盈利,避免积压和亏损,企业应有权决定产品的价格,短线产品可以提价,长线产品可以降价;第四,企业对自己生产经营的总成果——剩余产品,有分配或处置之权,这里又涉及到进行积累、扩大再生产的权利和提高本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工资收入的权利;等等。从“负亏”来说,企业负有重大的经济责任:第一,在企业经营出现微利和保本的情况下,仍需按照经济法令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款,这必然要影响到职工福利和奖金的减少;第二,在企业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仅会影响到职工的福利和奖金,甚至连基本工资也可能发不出来;第三,如果发生资金亏损、企业倒闭的情况,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还要负经济的乃至法律的责任;等等。要是脱离上述基本经济权力、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的合理确定,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事实上是做不到的。目前扩权试点的“自负盈亏”,实际上是利润分成的一种形式。实行“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与其他实行利润分成的企业,主要区别在于把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而在基本经济权力和经济责任上,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所以谈不上自负盈亏。首先,当前搞“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一般都是供产销条件好、税利都缴得起的盈利企业。并且在确定所得税和调节税税率的时候,实际上是保了这类企业实行利润提成时的既得利益。据调查,某轻机公司,1979年1—7月企业留利占利润总额的11%;1980年实行“自负盈亏”试点后,1—7月企业留利占利润总额的16。5%。再如有一个省的五户企业,1979年1—7月留利占利润总额的13。5%;1980年实行自负盈亏后,1—7月企业留利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上升到23。5%。因此这些搞“自负盈亏”试点企业,一般地说,只存在盈利问题,不存在亏损问题。 其次,实行“自负盈亏”试点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尽管比实行其他利润留成形式的企业的所得比重要大一些,但总的说,相差不很大;企业实现的利润,也是绝大部分或大部分,上缴国家财政。这就是说,企业对于自己创造的剩余产品,能够支配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提高职工生活的部分是很有限的。还有,当前有些实行“自负盈亏”试点企业不仅在支配剩余产品、搞扩大再生产方面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连保本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权力也没完全拿到。这些企业对自己的折旧基金所能支配的也只有70%,其余部分由国家和地方调济使用;并且现行折旧率很低,还有相当部分的折旧基金以利润或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再次,从当前外部经济条件来看,企业也不可能实行自负盈亏。一个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不仅仅与本企业的职工劳动有关;物价的高低,税制的情况,国家投资的多少,自然资源的好坏,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发生决定性的影响。特别是,在物价、税制不合理现象没有根本改变之前,如果有的试点企业真的发生亏损了,企业也无法完全负担亏损的责任。总之,当前实行“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实质上不是自负盈亏,最多可算做“盈亏责任制”。 3.在当前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试点中,应当用“以税代利”的提法取代“自负盈亏”的提法。既然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实质上不是“自负盈亏”,而是利润分成的一种形式。所以,我认为,在实行这种试点的企业,应取消“自负盈亏”的提法,称做“以税代利”就可以了,这样才是名副其实。如果经济政策中使用的范畴、概念,名不副实,仅仅是使起来简便,听起来好听,实际上做不到,那对经济发展不仅无利,反而有害。在当前经济条件下,有的实行“自负盈亏”试点企业的盈利率偏高,可能主要是由于价格偏高等外部原因造成的,企业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努力;但企业仍然会认为,不是说实行“自负盈亏”吗,多收了,就应该多分多得。如果发生相反的情况,有的个别试点企业真的发生严重亏损了,尽管说是“自负盈亏”,但企业也无法完全承担亏损的责任,最后还得国家兜着。可见,当前实际上不是“自负盈亏”,你硬说它是“自负盈亏”,这种名不副实的做法,不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今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能否扩大到“自负盈亏”的程度,这有待于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践来证明。比如,使用企业折旧基金、更新固定资产的权力,是完全给企业好呢?还是大部分给企业,国家掌握一部分调济使用,作为实现综合平衡的一种手段好呢?再如,企业要不要拥有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现在大体上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应当完全交给企业。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践证明,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但在生产建设上容易产生盲目性,不利于国家进行综合平衡。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只要拥有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权力就可以了,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应完全由国家掌握。国内外实践也证明,这种办法,既不利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也容易造成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引起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失调。第三种意见认为,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主要部分归国家,同时企业也应掌握一部分,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实现综合平衡,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在生产建设上的积极性。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然而,在积累和扩大再生产问题上,划分国家权力和企业权力的合理界限在哪里呢,这更需要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实践来回答。还有企业生产方向和产品价格制订权,如果完全放给企业,必然造成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和比例失调;如果完全由国家掌握,不利于搞活经济和实现产需结合。在这些方面,国家与企业权力的合理界限,也需要实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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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城市土地及部分农村土地】,国有矿山矿藏资源,国有的海洋,国有的江湖河流,国有的天空,国有的山林,国有的铁路公路航空交通网等;它们属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含城市和农村居民】。所有的利益归全体人民共享。 2、中国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包括城市里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城市里的集体企事业单位里的一切资财和利益,归这个单位里的职工公有共享。农村里的村一级集体组织里的每一个村民对土地及收益,有共同所有共享收益的权力。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企,但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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