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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地位和企业扩权的客观依据是什么?

2020-04-23 2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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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关于体制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带比较普遍性的意见,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价值规律作用的要求,企业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搞活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等方面来论证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必要性。这种意见有它正确的方面,但在扩权试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证明它不够准确和全面。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地位来说,以前说它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但不承认它是商品生产者;“文革”中只讲企业是阶级斗争的阵地,连生产经营单位也不提了;现在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实质上是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这在理论上,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的提法,能完整地表达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吗?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仅仅因为它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吗?如果未来商品生产消亡了,难道企业就可以无权吗?就可以成为任人拨弄的算盘珠吗?显然,这些问题是很需要研究的。 我认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地位,完整的提法应包括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它首先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同时又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然,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应当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应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的客观依据,并不仅仅因为它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扩大企业自主权,从根本上说来,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意味着全体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对生产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上,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第一,由社会生产指挥中心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对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宏观的管理、调度之权;第二,每个劳动者有权直接参与对自己所在单位的生产资料的管理和使用。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否则,就与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相违背的。可见,扩大企业权力,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仅是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要求,而且也是巩固全民所有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要求。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本质问题是要调整各个方面的权力和物质利益关系,建立由中央到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层层责任制,使全体人民在不同的岗位上,从不同的角度,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关心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过程中,要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要承认企业有一定的独立的经济利益,使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得到物质利益上的好处;但是,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物质利益,根本上还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前在工业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可以称之为“扩责”,“扩责”和“扩权”实质是一个东西,都要做到责、权、利三结合,中心问题是“责”,就是对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负责。在旧体制下,企业无权无责,不利于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不关心经济效果的提高,首先有损于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实行经济责任制以后,使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加强企业和职工对搞好生产经营的责任感,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体制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无论是确定利润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利润超收分成比例,还是规定企业基金的使用方向,以及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不能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摆在国家利益之上,更不能只讲企业利益不讲国家利益。如果不是首先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出发,而仅仅从商品生产者出发来讲扩权和实行责任制的客观必然性,容易片面强调企业的物质利益,而忽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在改革试点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苗头,如有的企业尽量压低包干基数和利润超收部分上缴比例。甚至出现少数企业为了谋求企业的局部利益,不惜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政策法令,采取非法经营手段,偷税漏税,抬高物价,截留税利,滥发奖金和补贴,损害国家利益的错误做法。 企业扩权和实行经济责任制,不仅是为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搞活微观经济;而且也是为了正确地实行计划指导和宏观的经济决策。社会主义现阶段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市场对社会生产仍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在实际经济工作中,要很好地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必须使企业具有与其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相适应的权力。如果企业无权,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听命于各级领导机关的指令,就根本谈不上市场调节。同时,企业又是生产力各种要素结合的直接组织者。本企业中生产力诸要素(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状况,如何使本企业生产力诸要素得到正确的结合,怎样挖掘本企业的潜力,提高经济效果,企业往往比远离生产的领导机关清楚得多。要把企业的这种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也必须使企业具有一定的权力,按照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原则,使用自己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各个企业的努力,还有赖于国民经济各综合部门的计划指导和宏观决策。正确认识和充分尊重企业所应有的权力,是正确确定中央和地方综合部门(如计划、物资、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职权范围的基础。企业权力以内的事,中央和地方综合部门就不要过多干涉;企业权力以外的事,才是中央和地方各综合部门的权力发挥作用的场所。这样,中央和地方综合部门,才有可能集中精力做好自己应做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权力界限的合理确定,有利于正确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扩权,企业和劳动者具有一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使得企业会主动地接受国家宏观决策的正确指导,抵制那种违反客观规律、不利于生产发展的“瞎指挥”。当然,不能认为企业的权力越大越好,应在扩权试点实践中找到一个合理的结合点,既有利于企业搞活微观经济活动,也有利于国家加强计划指导和宏观控制。如果离开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仅仅从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出发来论证扩权的必要性,就容易造成片面强调市场调节和搞活微观经济,而忽视甚至否定国家计划指导和宏观决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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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城市土地及部分农村土地】,国有矿山矿藏资源,国有的海洋,国有的江湖河流,国有的天空,国有的山林,国有的铁路公路航空交通网等;它们属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含城市和农村居民】。所有的利益归全体人民共享。 2、中国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包括城市里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城市里的集体企事业单位里的一切资财和利益,归这个单位里的职工公有共享。农村里的村一级集体组织里的每一个村民对土地及收益,有共同所有共享收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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